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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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2023-03-09 16:09  

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经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院本科教学的主要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既要打破过去统得过多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二、课程负责人制定实施范围

1.凡我院本科生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2.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对于公共基础课程,设置课程组组长1人,副组长13人,课程组组长、副组长统称课程负责人。

三、课程负责人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3.校、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四、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1.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推荐,经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公布。

2.若某课程确需设课程负责人而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指定临时课程负责人。

3.课程负责人聘期为2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五、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1.在所在教研室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3.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4.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5.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6.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六、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2.学院对课程负责人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3.根据考核结果,由学院决定课程负责人的减免工作量的份额。

4.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若课程组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课程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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