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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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学生干部选拔录用制度
2016-06-13 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素质的理学院学生干部队伍,科学合理的选用和配置人力资源,促使学生干部的录用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具体情况,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干部的录取工作,并进行录用结果的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理学院全体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干部,寝室长,班干部,学生党支部干部等)。

第二章  录用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录用领导小组。组长:院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成员:院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

第五条  录用选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录用总方针的制定,审核录用结果并作最后决策。

第六条  院学生会组织部对录用过程进行协调,并制定相应录用表格和申请表等。

第三章  录用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录用学生干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透明的原则;

2.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用学生干部标准:

3.应聘学生必须为理学院在读学生;

4.学习态度认真,工作责任心强,对学生工作有极大的热情,思想上进;

5.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和交际沟通能力;

6.身体健康,符合具体部门岗位要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思想品行不端正,受到院级以上处分者;

2.无进取心,学习成绩差者。

第四章  录用程序

第十条  招聘

1.发布招录公告,加以宣传,并尽可能明确招录职务的资格和条件,编制限额等内容;

2.应聘者应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3.由工作小组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录用考核

1.在确定期限内由专人接收应聘申请表格,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为面试,审查资料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

3.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由主席团提出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类材料情况对录用结果认证录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该制度由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该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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