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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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2016-06-13 15:48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使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针对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

院成立学生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组长:院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成员:院学生会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时间

每学期末之前(期末统考前)完成考核。

二、考核对象

全体理学院学生干部。包括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宿舍长以上的班级干部,学生党支部干部等。

三、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标准如下:

1.优秀(85分以上):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干部作用明显,威信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组织的活动有特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旷课或院通报批评等违纪现象。

2.良好(75分以上):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威信较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良好;组织的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旷课或院通报批评等违纪现象。

3.称职(65分以上):能起较好带头作用,工作到位,活动正常,基本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但无明显特色。
    4.
不称职(65分以下):不能发挥带头作用或工作经常不到位或不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工作中出现失职或经常有拖拉现象。 

四、考核办法

1.考核主体分三个层级,即院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学管老师)为第一级;学生会干部和班委成员(学生干部)为第二级;学生代表为第三级。

2.考核方法。学生会干部由学管老师、学生会干部和班委成员考核。班委成员由学管老师、学生会部长以上成员、班委成员、学生代表(610名)考核。宿舍长由学生会主席、班委、宿舍成员(除宿舍长外)考核。

 3.评分比例。实行百分制。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评分中,学管老师的评分占30%,学生会干部互相自评分占30%,班委评分占40%;在班级干部的考核评分中,学管老师的评分占30%,学生会部长以上成员和班委成员互相自评分数占30%,学生代表评分占40%;在宿舍长的考核评分中,学生会主席评分占30%,班委评分占30%,宿舍成员(除宿舍长外)评分占40%

4.考核责任人。学生会干部考核由院团总支书记负责;班级干部考核由辅导员负责;宿舍长考核由学生会主席负责。

五、考核形式

工作述职和工作业绩相结合,团总支学生会全体干部及各社团主要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要进行述职。各考核负责人要依据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考核效用

1.考核结果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全院师生公布。

2.考核结果将存入理学院学生干部档案,并依此填写《理学院学生学期鉴定表》。

3.每学期将评选各种院级单项奖。如:优秀体育委员、优秀文艺委员等,其评选将直接依据学期考核结果。

4.对考核“良好”以上的学生干部,给予全院通报表扬,授予“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在各项“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并作为“推优入党”及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5.对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在各项“评优、评奖”中如果同一般同学条件相当时将优先考虑。

6.对获“不称职”的团总支、学生会、社团干部,将予以免职;获“不称职”的班级干部,将建议班级辅导员予以更换;获“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将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及预备党员转正资格。

第四条 附则

1.因违反学生干部自律条例而自动离职或因违纪免职或未经批准而自动离职的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考核(因学习成绩不佳等原因而自动离职者除外)

2.对获批准辞职或正常换届而未被聘用的学生干部可对其以往的工作进行考核。

3.本制度由理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评分表

姓名

 

班级

 

职务

 

评分项

分值

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干部作用明显,威信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组织的活动有特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旷课或院系通报批评等违纪现象。

 

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威信较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良好;组织的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旷课或院系通报批评等违纪现象。

 

能起较好带头作用,工作到位,活动正常,基本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但无明显特色。

 

不能发挥带头作用或工作经常不到位或不能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工作中出现失职或经常有拖拉现象。

 

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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